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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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