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