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