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