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