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条 对节能环保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加强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