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