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