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