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