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万吨;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