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