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