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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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