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结合国资委下达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