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