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确定审计机构;

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拟定审计方案;

成立审计项目组;

组织实施审计;

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