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确定审计机构; 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拟定审计方案; 成立审计项目组; 组织实施审计; 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