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