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