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