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