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