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