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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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