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