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