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