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