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