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央企业可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