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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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