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