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