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