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