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