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