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