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