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