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