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