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