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条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