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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十四、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十四、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四、 地主富農兼工商業者

一、 地主兼工商業者,其土地及其與土地相連的房屋、財産沒收。其工商業及與工商業相連的廠屋、店舖、住房、財產等不沒收。 二、 富農兼工商業者,其土地及與土地相連的房屋、財産,照富農成份處理。其工商業及與工商業相連的廠屋、店舗、住房、財產,照工商業者處理。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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