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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五、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五、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五、 工人

工人(雇農在內)一般全無土地與工具,有些工人有極小部分的土地與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賣勞動力爲生。這是工人。

乙、 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
四、 目录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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