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