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