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