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